【正式宣佈】《反蒙面法》於10月5日正式生效 教育局致函校內外不得戴口罩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成立《禁止蒙面規例》,並將會明日(5日)起實施。

    根據條例,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遊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5萬及監禁1年。

    條例亦指出,在以下3種情況使用有關蒙面物品的有關人士可獲免責辯護,包括:

    • 該人當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使用;
    • 該人當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正在因宗教理由使用;
    • 該人當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使用。

    教育局致函全港校長 提醒學生校內或校外均不應戴口罩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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