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監獄沒有男犯人,為何每年都有很多人懷孕?監獄長道出了實情
根據我們國家對監獄犯人的管理規定,男女犯人是分別由男女員警來關押管教的。
這意味著在女子監獄的內圈,基本上不會出現男性管教員警,只有在監獄的外圈才有男性員警進行管理布控。
那麼,在沒有男性的情況下,為什麼女子監獄每年都有很多人懷孕?
懷孕又對于女罪犯來講有什麼好處呢?
監獄長終于道出實情。

一、女性罪犯為什麼要懷孕?
罪犯通常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而使用違法的手段,他們是因違反法律而受到刑罰需要進行改造的個體。
作為罪犯,他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有其背後的目的,女性囚犯懷孕也同樣如此。
從女子監獄內的懷孕情況來看,她們懷孕所能獲得的最主要好處就是能夠得到「監外執行」的機會。
我們了解到,監獄作為執行刑罰的罪犯的場所,與外界隔離;高聳的圍牆和那扇幾乎不開放的大門能清晰地體現這一特點。

監獄的管理非常嚴厲,罪犯失去了自由,只能服從,每天都需要參與體力勞動或者接受員警的教育,以幫助他們改過自新。
這對于一些心思不定的罪犯而言顯然是一種折磨,從更淺的角度來看,每個人都渴望過上自由的生活,女性監獄也不例外。
與收監執行相比,刑罰還有另一種方式,即在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顧名思義是指在監獄之外進行的執行活動,例如社群矯正等相關機構。

施行的物件仍然是罪犯,但內部的世界與外部的世界畢竟差異巨大。
在戶外活動肯定比在室內更為舒適,更為自在。這也是每位女性囚犯懷孕的目的所在。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若監獄內的罪犯懷孕,則可以實施監外執行。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在監獄中發現的情況包括了不同階段的女性,其中一些可能是已經被判刑但尚未入監的,另一些則可能是在入監後查出懷孕的。

儘管法律規定「可以監外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以及保護無辜兒童正常出生和成長的需求,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做出監外執行的決定。
這也為一些意圖不良的女性罪犯創造了機會。
二、如何在監獄中實現懷孕?
無論是從民眾的普遍認知還是在法律的應用中,監獄內的懷孕不僅限于物理環境,而是涵蓋了執行拘留這一過程的外在范圍。
可以說在監禁之前和期間都有可能會出現懷孕的情況。

前文提到的女囚監獄通常是由女性執法人員負責管理的,這讓人困惑的是,為什麼會出現懷孕的情況?
女子監獄中懷孕的情況屢見不鮮,主要源于以下幾個因素。
她在被捕之前就已經懷孕了。
法律是透明的,而不是隱藏的。每個人都有機會理解法律。
使用法律時,有心之人往往能夠找到各種方式去利用法律的空子,懷孕的情況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許多女性罪犯知道,只要自己懷孕,就不會被關押入監,不必經歷高牆內的生活。
一旦得知自己的判決無可挽回,她們便會千方百計地尋求懷孕的機會。
這不僅僅是涉及異性之間的交往,甚至有的人會採取極端方式讓自己受孕,例如進行體外自我受精等。
這種情況只可能發生在監獄之外,畢竟一旦被送入監獄,必然是兩手空空進去的,無法攜帶任何工具導致自己懷孕。

完成此步驟後,只需醫院出具一份正式的證明或檢查員的報告,法院基本上就會作出允許監外執行的裁定,從而實現女犯人懷孕的主要目的。
另一種可能的原因是監獄中出現懷孕的情況。
可能涉及的物件有很多種,例如外圈的男性輔導員,或者因監管不足而導致的失誤等。
這個現象並非毫無根據的虛構,而是有實際的依據所引發。

例如,十多年前,我國對監獄的監管沒有目前這麼嚴格,女囚能夠多次與親屬見面。
在規定的時間內,只要提到警方存在監管失誤,就會讓兩人有機會進行身體接觸。
正是這種身體接觸的時刻,可能會引發懷孕的情況。

值得強調的是,經過數十年的發展,我國的監獄管理體系日漸健全,因而此類事件的發生頻率顯著減少,甚至接近于「0」。
例如,目前執行的監獄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若男警需與女犯進行交流,旁邊必須有一位女性職員陪同。
這一政策理念已經在全體司法活動中得到了體現。
例如,在偵查和訊問過程中,會有女性工作人員陪同,這樣可以顯著減少此類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還有其他情況可能會導致「假懷孕」,這就是一種詐騙。
一旦懷孕的過程開始,就會按照法律被認定為懷孕。
只要醫學上確認受精卵成功植入,就將被視為已經懷孕。
僅僅透過腹部的大小是無法判斷的,現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並不存在這種做法。
判斷的基本途徑,通常是以專業醫院或法醫所提供的懷孕證明為依據。

只要存在證據,就可能出現欺詐和不端行為的風險。
一些女性囚犯為了能夠申請監外執行,竟然透過賄賂的方式迫使醫生開具假冒的懷孕證明,因此導致了偽造懷孕的情況。
有些法院亦無法證實是否懷孕,只能暫時發出監外執行的決定書,隨後再進行定期檢查,這也是懷孕情況發生的一種表現。
三、應對措施與建議
事實上,這種法律空子被利用的情況並非首次出現,而是屢次反覆地發生。
成功案例越多,心懷不軌的女性罪犯就越可能選擇這種方式來實施犯罪,這也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大挑戰。

提供一個在我國實際發生的案例。
何某因販毒罪被判處監禁。當法庭決定對他採取監禁措施時,卻意外發現何某已經懷孕超過二十天。
鑑于這一情況,法院也需要遵循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隨之作出了對何某實施監外執行的決定。
幾個月後,在醫生進行例行檢查時卻意外發現何某已經流產了一段時間。

既然法律上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已不復存在,那麼法院自然需要做出決定,進行收監執行。
就在決定書即將釋出之際,竟然又接到了何某提交的監外執行申請,而理由依然如出一轍。
這種情況反覆出現,最終導致何某幾乎一半的時間都在監外度過,這顯然可以被認定為故意懷孕以逃避懲罰。
對于故意懷孕並申請監外執行的情況,務必制定詳細的規章進行管理。

如果要對孕婦與兒童的利益進行權衡,那麼設立這一制度的目的無疑是為了保護無辜的孩子。
孩子不應作為孕婦的遮羞布,所犯的錯誤必須由自己來負責。
國內許多研究人員提出了暫停刑期計算的這一建議。
那麼暫停刑期計算的概念是什麼呢?
顧名思義,如果即將被收監的女性犯人懷孕,導致必須在監外執行,那麼在此期間所執行的監外措施將不計入其應被執行的刑期。

換句話說,與之前的刑期抵扣相比,在監外服刑的時間不會改變原有刑罰的時長。
如果判處一年監禁,監外執行一年,那麼在分娩後仍需回監繼續執行剩下的一年刑期。
這種方式可以幫助懷孕的囚犯消除內心的這種念頭。認真遵守服刑規定。
提起來簡單,實際上實施卻相對艱難。
在實踐中最大的挑戰在于如何判定故意,畢竟懷孕和妊娠是每位女性自主選擇的權利,不應受到法律的干預。

這種性自主權與故意懷孕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顯然存在嚴重的矛盾,這也促使我們國家需要進行改進。
在監獄的運營管理上,相關工作人員也需承擔責任,尤其是在當前為了提升監獄管理的效率,許多女子監獄已開始引入男性看守。
畢竟在某些方面。
在加強管理的定期女性罪犯的心理進行開導也是一種好的方法,歸根到底是不讓她們有著躲避法律懲罰漏洞的機會。

儘管目前絕大多數女監都配備了女性警員,但懷孕的情況依然存在。
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因素可以歸結為在監禁前懷孕、監獄內部的管理失誤等。
只要女性懷孕,她們幾乎可以獲得監外執行的機會,以一種相對較為輕鬆的方式來應對自己的懲罰。

這種逃避法律約束的舉動,自然無法與我們國家的司法公正相協調。
無論是在法律規范還是在政策的執行方面,都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去完善。
為民司法,人民的司法,立法機構也應當善于傾聽民眾的聲音,使法律真正成為廣大人民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