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麥明詩在社交網驚爆在大陸曾遭性侵犯,兼且不止一次,但好多網民都深表同情,但都有網民質疑麥明詩「性侵犯」嘅定義,認為她可能只係畀人摸手仔或性騷擾,就要出動「性侵」這些字眼。今早麥明詩在社交網再度發表長文,表示她昨日的post主要係想講如果性罪行發生喺自己身上,點樣可以保障到自己,但網民都將焦點放咗喺「性侵」嘅定義上面。今日佢再引用她的法律知識去解釋如何介定「性騷擾、非禮、性侵犯、強姦」。
全文如下:
「性騷擾?非禮?性侵犯?強姦?
其實我之前嘅post主要係想講如果性罪行發生係自己身上,點樣可以保障到自己。但係大家比較關注當時發生咩事,係咪「只不過被人摸下手仔」,「講性騷擾講到咁大件事」,所以我想講清楚,有性意圖嘅身體接觸,唔只係性騷擾。咁係叫,好似呂小姐同埋我提到嘅「性侵犯」,定係「非禮」?
講sexual offences, 先要由英國法律講起…因為香港係屬於common law嘅。大家所稱為「非禮」,喺英國法律上以前叫”indecent assault”。後來Sexual Offences Act 2003 通過咗,Section 3 “Sexual Assault” 基本上取替咗之前叫 “Indecent Assault”嘅罪行。
Sexual Offences Act Section 3
Sexual Assault
(1)A person (A) commits an offence if—
(a)he intentionally touches another person (B),
(b)the touching is sexual,
(c)B does not consent to the touching, and
(d)A does not reasonably believe that B consents.
至於點樣叫”sexual”,就要參考案例。私處、胸部等嘅故意觸碰可以被presumed為sexual。
咁1997年之前,英國嘅法律都被「入口」到香港。到2003年,英國改而將”sexual touching”呢種行為稱為”sexual assault”,但係香港已經回歸咗,所以冇跟住改,仍然用番”indecent assault”呢個詞彙,中文專業上稱猥褻侵犯,可監禁10年。我習慣稱之為”sexual assault”,直接翻譯就係性侵犯。或許因此令大家誤會,唔好意思。
根據Sexual Offences Act 2003, 強姦嘅罪行,就會用Section 1 Rape 起訴,強姦一定係用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私處。其他嘅性接觸後要用Section 3 性侵犯黎起訴。所以法律上黎講,強姦就係Rape,其他具性意圖嘅觸摸就係sexual assault,或者”indecent assault”。而rape唔係sexual assault。當然,廣義黎講「性侵犯」包括埋強姦。喺香港,法律上強姦係以《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條黎起訴,強姦以外嘅性接觸(非禮)係以《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起訴。
有啲人會覺得,觸摸私處係大罪啲,觸摸胸部就細罪啲。其實都係同一條罪,indecent assault。只不過刑期方面會根據所謂嘅「嚴重性」而有所不同。
以上資料只係個人理解再嘗試簡易說明,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有錯嘅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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